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,保障我院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,包括学院内任何单位、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人员。临时用工不包括返聘的我院离退休教职工,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。
第三条 学院严格控制临时用工的使用范围和人数,各部门需用临时用工的岗位设置,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二章 行政管理
第四条 学院临时用工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。人事处是学院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全院临时用工的宏观管理,各用工部门负责临时用工的日常管理。
第五条 院人事处职责:
1、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,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;
2、核定全院各用工部门的临时用工岗位及名额;
3、制订、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;
4、组织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聘;
5、负责各用工部门临时用工工资的审批;
6、协助调解劳动纠纷;
7、管理全院临时用工基本资料,审核临时用工的上岗资格。
第六条 用工部门职责:
1、研究提出临时用工计划;
2、选招使用临时用工;
3、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、岗位培训、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;
4、按照公安、计生、劳动等部门要求,检查办理临时用工的有关手续。
第七条 临时用工实行“持证上岗”制度,各部门招用的临时用工上岗前须到院人事处办理《上岗证》方能开始工作。
第三章 招用条件
第八条 我院招用临时用工,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1、思想品德好、作风正派、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身体健康;
2、年满16周岁,男工年龄不超过55周岁,女工年龄不超过50周岁;
3、持有原籍出具的治安综合治理证明;
4、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《计划生育证明》;
5、外省户籍人员应由我院正式职工担保。
第九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、电工、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用工,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《特殊工种上岗证》方能上岗工作,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工。
第四章 劳动合同
第十条 为保障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,用工部门招用的临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。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: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、合同期限、劳动时间、工资、福利、劳动保护、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。劳动合同文本由学院统一印制,如有必要更改补充合同文本,应提交人事处审核。有法人资格的院属部门,可作为甲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;没有法人资格的部门,甲方为漯河职业技术学院。
第十二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满,不再续聘者,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。生活补助费标准为:工作满一年的,发给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;满半年不满一年的,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,不满半年的,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。
第十三条 临时用工因违纪、违法被除名、劳教或判刑的,劳动合同自行终止,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。
第五章 劳动报酬
第十四条 我院临时用工实行岗位工资。工资额的多少按照岗位责任大小、劳动强度和技术水平要求,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,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。
第十五条 我院临时用工工资以天计算,用工单位根据考
勤、考核情况填写《临时用工考勤及工资发放表》,在每月6号前送交院人事处审核后发放。
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,用工单位发给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,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。
第六章 考核及续聘
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须在临时用工聘期结束前半个月内进行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意见,报院人事处履行相关手续。
第十八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用工,学院不再聘用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市艺术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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