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事假病假管理办法
(试 行)

 


第一条 按照学院规定时间上下班。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,要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第二条 请销假手续包括:
1、本人写出请假条,注明请假事由、时间;
2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审批权限报批;
3、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。3天以内事假、5天以内病假,假期结束后到所在部门销假;4天以上(含4天)事假、6天以上(含6天)病假,请假手续报院人事处备案,假期结束后到院人事处销假。
第三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:
事假:3天以内由系部、处室领导批准; 4天以上的,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;超过15天(含15天),由院长批准。
病假:5天以内由系部、处室领导批准;6天以上的(需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的病情鉴定),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。30天(含30天)以上,由院长批准。
第四条 请假的处理办法为:
1、请事假者每天扣发津贴、补贴10 元。年度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,另扣发本人全年奖金福利总额的50%;累计事假30天(含30天)以上或事假连续超过15天的,取消本人全年奖金福利,不足部分从下年度扣除。
2、请病假者每天扣发津贴、补贴5元。年度累计请病假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,另扣发本人全年奖金福利总额的50%;累计病假60天(含60天)以上或者病假连续超过30天,取消本人全年奖金福利,不足部分从下年度扣除。
3、全年事假累计不足15天,病假累计不足30天的,事假与病假累计计算,即一天事假按两天病假折算。
4、请假到期后续假的按连续请假时间计算,请假逾期且没有履行续假手续的,超假时间按旷工计算。
第五条 对旷工者,2天以内给予批评教育,3-10天给予纪律处分,同时给予经济处罚。旷工1天扣发津、补贴50元;旷工超过10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超过20天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凡旷工期间造成教学事故者,同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手续,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探亲假放在寒暑假,其它时间一般不休探亲假。
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每月5号前向院人事处上报考勤表。若有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除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外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八条 院人事处负责此项工作的考评与督查,考评结果做为学院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学院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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