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速改善和优化我院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、职称结构,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科研队伍,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,特制订以下暂行办法。
一、引进对象和条件
1、符合我院学科带头人任职条件的教授或副教授;
2、博士研究生;
3、高级技术拔尖人才;
凡引进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能胜任将承担的工作。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,副教授及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。
二、引进程序
1、院人事处在广泛征求教学、科研、系部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我院的专业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,拟订我院研究生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接受学科及专业;
2、在我院接受学科及专业范围内,由院人事处负责日常的人才聘用活动;
3、院人事处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考察工作。包括政治思想表现、业务水平、工作能力和实绩等方面,符合我院聘用条件者,院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党委会议批准。
4、学院确定人选后,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用人手续,签订聘用合同,学院相关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落实各项待遇。
三、工作待遇
1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教授,学院提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(或由学院提供住房补贴),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—10万元,配备工作用电脑、电话。根据需要配专职秘书或助手。学院安排其配偶相应工作。
2、引进的副教授,学院提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(或由学院提供住房补贴),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—6万元,配备工作用电脑、电话。根据需要配专职秘书或助手。学院视情况安排其配偶相应工作。
3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自到校起享受正高级职称的工资和待遇。引进的博士生、教授和副教授,享受院内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,按照学院规定报销书报资料费。
4、引进人员可以办理正式入编手续,也可实行人事代理。同时享受漯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。
5、对学院急需的特别优秀人员、到我院短期工作的人员、硕士研究生、省级以上高级技术拔尖人才其工作生活待遇另行研究决定。
四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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