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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年轻教师“导师制”的意见 |
为加快年轻教师的培养,全面提高学院教学质量,学院研究决定,在各教学单位实行年轻教师“导师制”。具体意见如下:
一、年轻教师指新走上教学岗位的毕业生,各系部要为其确定一名导师;导师以本部门教师为主,也可是学院其它系部、处室的教师;指导时间一般为一年。 二、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导师每月至少听年轻教师一次课,对其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。 三、年轻教师每月至少听导师两次课,并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和探讨。 四、年轻教师落实导师后,如若一方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,指导时间相应顺延;导师离校三个月以上,由所在系部另外安排导师。 五、指导年轻教师,是导师的工作职责,也是对其进行职务考核和聘任的一项重要内容;导师和年轻教师应完善指导与听课记录,人事处、教务处、督导室等部门要不定期抽查落实。 六、学院成立新教师教学水平考评组,学年终对年轻教师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考评。考评达标者,学院对其导师一次性奖励 400元,在评先、晋职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。对不达标的年轻教师,停薪自费外出培训半年,半年后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者,解除聘用合同。 实行年轻教师导师制,是加快新教师成长,提高师资整体水平的重要措施,各系部要高度重视,周密安排,认真做好年轻教师的传、帮、带工作。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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